國立成功大學田徑隊校友會組織章程(第三版)
國立成功大學田徑隊校友會 (第三版)
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「國立成功大學田徑隊校友會」,簡稱為「成田校友會」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。
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,為非營利性之社會團體。
第三條 本會以聯繫國立成功大學田徑隊(以下簡稱「成大田徑隊」)校友並提供必要之協助,獎助現役隊員,服務母校,促進各校田徑運動競賽交流,提昇田徑運動技術水準與促進健康為宗旨。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包括下列事項:
一、辦理校友之聯繫、服務及相關活動事項。
二、舉辦或贊助與現役隊員之交流活動事項。
三、辦理現役隊員獎助學金之設置、審核及頒發事項。
四、舉辦或協助國內各大專院校校際田徑運動競賽及體育交流活動事項。
五、舉辦或協助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學術性、體育性及聯誼等公益活動事項。
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。
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一、當然會員:曾擔任成大田徑隊教練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得免繳納會費,為當然會員。
二、準會員:凡曾為田徑隊員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不必繳納會費,為準會員。
三、常年會員:凡曾為田徑隊員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常年會費一千元,為常年會員。累積繳納會費達一萬元,則成為永久會員。
四、永久會員,凡曾為田徑隊員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一次繳納會費一萬元(含)以上者,為永久會員。
第九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本會權益情節重大者,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
一、死亡。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理事會聲明退會,於該書面聲明書送達本會一個月後生效。
第十二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三條 會員有發言權(準會員只有此權利,其餘無)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得參加本會之各種活動,並享有其他法定權利。
第十四條 會員(準會員除外)有遵行本會章程、會員大會及理、監事會議決議,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區分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會費之金額及繳納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解散之決議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互相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。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候補理事、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資格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。
四、議決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及理事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制定及推行年度工作計畫。
八、執行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一至二人為副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;副理事長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,副理事長無法代理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及主席。
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議決監事之辭職。
四、議決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五、處理本會其他應受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會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不得已事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。
三、曠廢職務、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常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或撤換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置祕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祕書長承理事長指示,協調處理行政庶務,其他工作人員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理事長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理事會議,策劃推動會務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為有效策劃及推動會務,加強學術研究及服務,得依會務性質,組織各委員會或顧問團,其設置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業務組織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章程則應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。召集時,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三十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除本章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,以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本章程之變更,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、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,或全體會員(會員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;本會解散之決議,須以全體會員(會員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行之。
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六個月各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送達各理事、監事。 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均不得委託代理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立即遞補之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,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入會費:零元。
二、 會費:常年每人每年新臺幣壹千元,永久每人一萬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三、會員捐款。
四、基金及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入及委託收益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之動支限於下列事項:
一、本會之管理。
二、本會工作人員之薪津支出。
三、辦理本會各項任務及相關事項。
四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應每三個月由理事會審查核銷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應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。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,送監事會審核後,提會員大會通過,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應先報主管機關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O四年一月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報經內政部年一O四年三月十二日台內團字第1040006764號函准予立案。
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修正第十七、十九、三十二條,經本會一O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。報經內政部一O六年二月十四日台內團字1050089248號函准予通過。
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修正第八、十三、十四、十八、十九、二十二、二十五、二十九、三十五條,經本會一O九年十一月三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。報經內政部一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台內團字1090064209號函准予通過。